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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3月27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 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 户、畜禽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的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专业 户、畜禽散养户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网络,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梁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 -1-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蓄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 用的指导与服务,组织编制蓄牧业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 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依法履行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 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 养殖活动。 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 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芦,由县级人 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 偿。 第八条畜禽养殖专业户从事养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 2 - (二)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四)符合土地管理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 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 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干条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 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渗出、泄漏。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尚水体 等环境排放。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采 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规模,规划 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提供 畜禽废弃物处理社会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的需要,扶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服务体系,组织建设 田间储粪池、输送管网等设施。 鼓励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对染疫畜禽及其粪便、户体等废弃物,应当 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3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 句其他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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