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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2019年4月26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 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礼 遇落实、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注重实效、尊重当事 人意愿。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社会声 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 市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和 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贡献突出 的; (二)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 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 效益的; - 1 - (三)在本市投资设立企业、建设项目,开拓国际国内 市场,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经济发展等 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 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在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贡献 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 荣誉市民人选。 推荐单位应对审报材料进行核实,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 意后,向下列部门提出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外国人、港澳同胞的,尚市外事、港 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申报; (四)其他市外人士,按照作出突出贡献领域向市相关 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受理部门收到推荐荣誉市民的申报后,应当进 行审查,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 -2 - 府审核。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 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 号的议案。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决定的,尚社会公告。 第九条对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邀请荣誉市民本人参加,颁发荣誉 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第干条‧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南京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 座谈、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 (五)进出南京相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向主管部 门提出通关便利申请; (六)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3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七)获赠本市游园年卡; (八)本市给予的其他礼遇。 第十一条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 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 和建议。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尚市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 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本条例 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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