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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9年2月22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 的保护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 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 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第四条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管理工作。-2-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工作。 第五条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专项资金 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 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九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永久 基本农田的嘎查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本农 田位置、数量、地力等级、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 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应当向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布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书上。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 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因依法占用或者灾毁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3-减少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充划定。 第十三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 备区,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于本行 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 备区: (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 (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 的耕地。 第十四条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储备区。因非农建设项目或者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需调 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技 术指导等措施,减少易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地力下降和污染的 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4-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使用、处理、回收等制度,加强永久基本 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预防 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养永久基本农田,合 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增加使用有机 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基本农田 的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十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取得显著成 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水务、农牧等部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机制,对永久 基本农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农牧、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永久 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违法占用 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 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5-本农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的旗县区和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要 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三条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未依法履行制止和 报告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职责的,依法给予 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阻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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