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2004年1月6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3月20日鄂伦 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5 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 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鄂伦 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鄂伦 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 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 国家、自治区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旗发展旅游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发挥自 治旗旅游资源优势,弘扬中华文化和鄂伦春民族文化,实现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2-第四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经费投入,支 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 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 当征求自治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 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第七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 (点),应当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 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书面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第八条自治旗重点开发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鲜 卑历史、森林生态等优势旅游资源,建设特色精品旅游景区, 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加大智慧旅游建设,举办具有民族特色-3-的节庆活动,促进四季旅游均衡发展。 支持乡镇利用民族特色、自然景观、生态农业等特色旅 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第九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使用 统一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形象宣传大使、旅游标识,推介旅 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 名度。 鼓励引导各领域、各行业窗口从业人员穿戴具有民族特 色的服装、服饰。 第十条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旅游景区交通沿线 及景区周边房屋建筑所有人,修建具有民族地域风格的特色 建筑。 第十一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 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上级驻自治旗企业和跨 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 的协调发展。 上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自治旗旅游业的 发展。 第十二条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十三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4-单位和个人到自治旗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建 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重点扶持开发经营具有鄂伦春 文化、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春节、鄂伦春族篝火节、全国旅游日、世界 旅游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免费开放。 自治旗居民、鄂伦春族公民、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 人、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书 画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 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免票优惠。 教师、全日制学生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 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第十五条鄂伦春族篝火节当日,自治旗所辖的所有机 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放假一天。 上级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 以根据实际执行前款的放假规定。 第十六条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 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建 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 救助机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5-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自治区旅游相关法 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自 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给予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管理 规定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罚;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 1 页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 2 页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4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