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 政策的督导; -1-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 评估监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 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 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 督导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 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 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 2 - (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 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 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 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 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 - 3 - 分级、分类督导。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 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 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 展专项督导: (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 点事项。 第十一条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 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 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 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 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4 - (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 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 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尚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 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 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审请之白起三十白内 作出答复;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 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住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住区 内的学校按规定要求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每五所学校至少一名的比例配 置责住督学。责住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 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 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 责任督学反映。 - 5 - 第十三条责任督学对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 导,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 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接受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责任学校评优评先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 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 放共享的省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 估监测: (一)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二)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学校 办学水平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培育、扶持第三方专业评 估监测机构发展,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 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第干七条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 - 6 - 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 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 展评估监测的,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接受 被评估监测单位的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三章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 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 任免。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 程序聘任。 第十九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督学证,遵守教育督导的有 关规定,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监督。 敦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 费和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 请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 -7 - 的; (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 满三年的;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其他情形的。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尚教育 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审请或者主动发现督学存在前 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定 期开展督学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 提高督学的教育督导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考核 不合格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 予以解聘。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 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 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 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 -8 - 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尚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 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 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或者拒不接受教 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 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 情况,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教育决 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 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人民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分。 第二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 - 9 -

pdf文档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 1 页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 2 页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