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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推动产教融 合,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 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是 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职业学校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称校企合作),是 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 源、成果转换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保障、 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实施、 - 1 - 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共 同发展。 第五条校企合作实行校企双主体主导并实施、政府推 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扶贫等有关部门,工 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 筹协调校企合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企合 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 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各自特点、优势和人才培养需要, 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推行适应校企合作的 - 2 - 教学组织方式。 第九条鼓励企业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 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参与国家产教融合型 企业认证。 企业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条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 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 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开展以下合作: (一)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 向,合作设置专业,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 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并参与1+X(学历加若干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建设工作; (二)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研究制定岗位规范、质量标 准等; (三)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 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等; (四)学校可以建设行业或者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 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五)企业可以依托或者联合学校依法设立产业学院和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 -3 - (六)学校可以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 术人员,与企业共同设立实习实训岗位; (七)学校可以在合作企业依法建立分校区,根据学生 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联合开展生产性实训、半工半读式培 养; (八)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 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 合培养; (九)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中外合作办学、 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 才; (十)学校可以与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 社区教育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性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 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 企业与公办学校、政府与民办学校司以依法举办股份制、 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学院(系、部)。 第十三条支持行业组织、企业、学校依法牵头组建多 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 第十四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企业应当接纳合 作学校的教师跟岗实践。 - 4 - 学校教师应当每年至少一个月到企业或者实训基地实 践。实行教师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可以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 者通过流动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经营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教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合 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分别到企业、学校兼职。 第三章‧权益与保护 第十六条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 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 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专业内容无关的 生产劳动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基 本劳动权益。 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且每日工 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顶岗实习的学生支 付报酬。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 5 - 学生对克扣其报酬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学生实习,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 等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义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 理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合作企业或者 个人为实习学生购实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到企业、学校兼 职的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新酬。 担任兼职教师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 人才,享受相关待遇。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 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兼职 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 额基数。 学校以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 计等成果,可以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学校和企业对合 作开发的专利以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 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6- 第四章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通过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购实服务等形式扶持和保障校企合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学校办学 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调整职业 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企 业支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支持校企合作,财政 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校企合作。 支持校企合作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专兼职教师培训: (三)对企业接纳实习实践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 资助; (四)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 建设项目; (五)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 (六)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养、 合作研发等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七)资助学校或者企业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 -7 - 外伤害保险; (八)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 动向社会公开涉及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办 事指南,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 办理相关手续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公办学校可以建立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 其收益可以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自的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 地及其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接收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 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举办学校或者接收学校师生实践实习的企业,政府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参与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五章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 自督导评估制度,对在校企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8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 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为学校和企业提供产教融合 关信息,推户有效的模式和做法,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学 校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学校和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情况列 入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住报告。 第三十三条行业组织应当积极指导、协助学校和企业 建立校企合作通道,与学校合作承担行业培训,参与本行业 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 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 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企业有骗取、套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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