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 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取消27件地方 性法规中6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议案》修改根据2002年11 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 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杀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根据2019年5月 30 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水文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 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 -1 -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 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 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 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 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 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 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 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 节柴措施,烧枝丫、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治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 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 2 -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 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也可 以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 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 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市(州、地)可设立林业科学研究所,县(市)可设立 实验林场,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实验、示范,推户先进技 术。 第七条护林、育林、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和保护森 林资源的活动。 第二章‧林权管理 第八条省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和林业经营单 位的林木,以及其他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 定属于全民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广矿、农场、牧场等 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 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这些单位所 - 3 - 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 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 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 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依照 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 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长期不变,允 许继承、转让。 (五)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共同 营造的林木,为共有林木。 (六)在全民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现在 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 权归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 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 的规定确定林权归属。 第九条林地要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分 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 按照国家规定或协议,享有林地使用权,不具有林地所有权。 第十条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依法确定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统一制发林权证件作为林权凭证。国营林业局的 - 4 -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森林经营局的《林权证》, 由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地方国营林场的《林权证》,由 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林权执照》,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一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 立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 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林业发展长 远规划。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根据林业长远 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 他经营森林的国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三条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森林 资源清查,每五年至十年清查一次,每年要有重点地抽查一 次。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国营林业局)要建立完备 的森林资源档案,每年逐级上报森林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国营林场要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国营 -5 - 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靠近村屯附近、零星分散、 不便经营的林木,司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对大面积的集体林,可由专业队、组承包经营;可折股 联营办新的林业合作经济;也可由家庭承包经营。零星分散 的,可由农民承包经营,也可作价划归农民作为自留山。 第十五条国营的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苗圃和 由省批准划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面 积及界线,除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变更或侵犯。 第十六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 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 府规定。 第十七条对危及通讯、输电正常进行的树枝以及原通 讯、输电线路内的再生树木,邮电、电力部门可会同当地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线路维护规定无偿剪除。其中城市 的树木,须会同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无偿剪除。 第十八条现有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 还林。退耕还林的地块,由县(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减 农业税。 第十九条在林区种植人参,应利用国有宜林荒山地、 -6 - 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并须经县林业和 草原主管部门或国营林业局批准。利用集体林地种植人参, 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其它有林地种参,须经 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上述用地种植人参,必须签订合同,实行林参间作 或参后一年内还林。否则不批给下年种参用地。林参间作的 林权仍归原林权所有者,其造林费用由种参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放养椎蚕应首先利用旧蚕场。凡有未利用的 日蚕场的地方,不准升辟新椎蚕场。开辟新椎蚕场必须经县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营林业局批准。新蚕场 只准选用坡度在三十度以下和林龄不超过十年的树林地 (椎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椎蚕场必须用于养蚕,不准改 作它用。连续三年不养蚕的椎蚕场,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收回,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一条禁止随意砍伐树木进行木耳生产。 第二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在完成培育森林、 木材生产和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多 种经营。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保护管理工 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 -7 - 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林区村民委员会、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建立基层护 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 订立护林防火公约,落实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专职护林员由县人民政府委住。兼职护林员由乡人民政 府委托,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执行任务时,均须持有省统一制发的《护林员证》,佩戴护 林员徽章。 护林员的职责,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 灭”的方针,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 和扑救工作。 在省、县、乡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 建立联防组织,共同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春季防火期, 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秋李防火期,县(市)人民政府可 根据本地自然条件,适当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发现森林火灾,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应立郎 扑救,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 护林防火组织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扑救。所有军民 -8 - 和有关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铁路、交通、航空、邮电等 部门应为扑救森林火灾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商业、粮 食、物资、卫生等

pdf文档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 1 页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 2 页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