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活动当 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 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与建筑市场有关 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决定。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诚实守 信、竞争有序、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 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直接负责本级行 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工业和信息化、 -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 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 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投标。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 过程工程咨询。 改进和完善评标规则,鼓励优质优价。采用最低价中标 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 标文件中确定。 第七条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推行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 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 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优化建筑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在招标投标中应 用信用信息。 完善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 专家信用档案,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招 标投标行为。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 - 2 - 标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义须依法办理施工 许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一律不得开工,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施工许 可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办理、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 件。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通过国家、 省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信息推送至属地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属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建筑工 程合同的履约监管,定期进行抽检,对存在违法发包、分包、 转包、挂靠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的企业资质 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 准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资质不符合标 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原审批部 门。 -3 -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 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其实 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 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 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 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三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 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 垫资建设。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 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自的农民工工资支付 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 - 4 - 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 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 时、准确、安全,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 通、共享。 建筑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 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 登记。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 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改革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进农民工组织化、专业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 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评定建筑施工扬尘 管理水平,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强化科学监管,利用 科技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签订工程合 同时,应当考虑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 影响,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 - 5 -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 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市场执 法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依法执法意识,规范 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强化白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 人对建筑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 和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 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 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 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 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三)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 6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pdf文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第 1 页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第 2 页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