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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 事项的规定(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5 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 计监督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4月 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 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 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1 - 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 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定程序。 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尚市人 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 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 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 项;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东省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 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 要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 - 2 - 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二)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 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 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 估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绩效 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七)市人大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公职人员违 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3 - 第七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依法批准之日起一个月 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有关区一级的行 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 式提出,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第七 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备案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 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 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4 -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 据。 第九条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 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 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 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认为有关重大事 项有必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尚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 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 或者备案报告。 第十二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 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白前送 - 5 - 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三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需要作出决议、决 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有关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 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有关委员会应当草拟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市 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 对于议案、报告中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专门性问题,需要 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辩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 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 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 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 定,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提案人 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 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6 - 第十七条,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 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币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 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 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 理情况。 第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 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义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 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的研 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 作计划。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 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 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实 施监督,并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 第十七条,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 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币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 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 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 理情况。 第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 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义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 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讨论意见的研 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 作计划。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 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 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实 施监督,并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 第十七条,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报告应当印发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 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币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 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 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 理情况。 第十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 讨论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进行跟踪检查,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义要时,可以将市人大常 委会有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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