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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 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 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 -1- 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 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 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 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 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 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 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 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 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新酬标准 -2 - 核定。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 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 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 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 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 传教育; -3-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 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 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继续盘间;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 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 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 - 4 - 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 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 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 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 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办理涉及国家秘密 的事项以及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 事强制措施、技术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 决定等工作。 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 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年度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 5 - (二)年满二十周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 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 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 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 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 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 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审请材料以 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可以从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 因公栖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 - 6 - 偶、子女的,可以为一名同胞兄第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 并可以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招聘辅警,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 笔试、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签订劳动 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 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 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 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辅警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依次设 置为一级辅警至六级辅警。 币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职数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 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九十 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 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 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 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7 - 第二十四条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持证 上岗。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 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 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制式服装、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 用辅警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 全防护装备,司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 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第二十八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 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 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 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 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8 - 控告人。 第三十一条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 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审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加强保密教育,落实 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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