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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哈尔滨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实际,现就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 项决定如下: 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代管,履行哈 尔滨市级管理职能和省级部分管理职能。 二、哈尔滨新区的规划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 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 493平方公里。 三、新区管委会负责哈尔滨新区内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 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简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 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 职责: (一)统筹协调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 机制创新,统筹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 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 1 - (二)组织编制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 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统计汇总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 发展情况; (四)需要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的其他工作。 四、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 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 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 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 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依法行使。 哈尔滨新区平房经济技术片区共享新区政策,具体行政 管理事项和共享新区政策运行机制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另 行确定。 五、对依法可以下放的省级事权,可以由省政府或者省 级实施部门直接下放给新区。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新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 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 政管理事权,接受派出部门的管理和新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 七、省级及哈尔滨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 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新区在行政管理 - 2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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