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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 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急救网络 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章 医疗急救秩序 第一节 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节 院内医疗急救 第三节 社会急救 第五章 保障与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医疗急救服 -1- 务体系,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突发急症或者意外伤害等 患者实施的医疗急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 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 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 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 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 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 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 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 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 (二)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 - 2 - (三)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 (四)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 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在辖 区内的实施,并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急救。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 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加强深圳与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城市的医疗急 救交流与合作,构建跨区域医疗急救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 大湾区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 第七条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医疗急救服务的权利,以及 对医疗急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参与社会急救,倡导 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医疗急救事业。 第二章‧医疗急救网络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网络,是指由市急救中心 - 3 - 以及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院、急救站和急救点等急救 网络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 定。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平径、地理 环境、交通状况、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结合医疗机构布局, 制定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组织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 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培训医疗救护员: (五)招募、培训、指导医疗急救志愿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 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 - 4 - 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第十三条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 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 疗机构。入网协议应当包括院前医疗急救的要求和规范、权 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十四条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院前医疗 急救职责: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管理,实 行每天二十四小时应诊; (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 (三)承担市急救中心指派的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 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登记、管理和报告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五)管理院前急救车辆以及医疗急救药品、车载设备 和器材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为“120”。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专用的院前医疗急救电话号码,不得 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及“120”的名称和标 识从事医疗急救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市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 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电话线路,配备专门的调度员每大二 - 5 - 十四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保障电话畅通。 第三章,医疗急救人员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急 救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以及调度员、担架员、驾驶 员等辅助人员。 第十八条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 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或者 护士、医疗救护员。 第十九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师执业范围应 当为急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为非急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 或者中医类别的医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接受市 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 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从 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条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 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 6 - (三)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 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医疗救护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护员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经市急救中心 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 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开展 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第二十二条调度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已接受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急救和调度的知识与 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医疗急救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其 急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 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 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 的经历。 -7 - 第四章‧医疗急救秩序 第一节院前医疗急救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和 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后,应当对 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 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 点; (二)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三)送治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市急救中心应当在调度室配备医师。 医师或者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 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第二十八条,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市急救中心的调 度指令后,应当在三分钟内按照调度指令派出院前急救车辆 和医疗急救人员执行医疗急救任务。 第二十九条院前急救军辆和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 到达急救现场。遇到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的,医疗急救 -8 - 人员应当尚市急救中心报告,由市急救中心根据需要调整调 度指令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 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按 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 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评估并改变 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 机构的,应当及时尚医疗急救人员提出。医疗急救人员应当 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学确认后,将 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 应当予以记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 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二)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 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 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四)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的。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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