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 (2016年11月2日茂名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12月29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茂名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高州水库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 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1- 共和国水污梁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高州水库水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先、 生态补偿、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水库保护区域与其他区域 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州水库 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库水质 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保护自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保护区域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 水质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高州水库水质 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州水库水质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 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 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生活 垃圾的处置、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 指导。 -2 - 发展和改革、林业、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工 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海事、审计 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 工作。 第六条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 库水质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染防治、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高 州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州水 库水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的下列重 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水质的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间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环境保护 意识。 报刊、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 - 3 - 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 权对污梁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 讯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对在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区(以下简称水库保护区) 的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集雨区域保护区。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以高州水库良德库区 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8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以高州水库石 骨库区向市区供水点为中心的1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90米正常 水位线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和入库河流上潮3000 米以内的河段水域,高州水库90米正常水位线尚陆纵深1000 米内的集雨区域,以及相应入库河流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尚 -4 - 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范围,包括高州水库入库河流上 至10000米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的河段水域及其两 岸向陆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集雨区域保护区是指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 区和准保护区外的高州水库上游的所有集雨区域。集雨区域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 确的界碑、界桩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和破坏水库保护区 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 第三章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 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集 雨区域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 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护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5 -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 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 放污梁物的建设项自,由高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 第十五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 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三)葬坟、掩理动物户体: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使用含磷洗涤剂: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 同时禁止。 第十六条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 - 6 - 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 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或者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 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填理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等固体 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 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 机制,生态补偿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林地 综合管护责任区,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 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保护区内 的林木。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 鼓励水库保护区群众将经济果林改种生态公益林。鼓励 在水库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禁止种植速生 -7 - 桉,现有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 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二级 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入库河流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和种 植水土保持林,防止水土流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生态 公益林纳入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实施林木采伐许司。 第干九条在水库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 家的有关规定,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 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 衣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使 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 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 池等设施,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做好农 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制定施肥技术规范,减少种植业水污 染物排放。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 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 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 域和限养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域内不得设置畜禽养 -8 - 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 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在限养区域养殖畜禽的, 养殖数量不得超过高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应当建设畜禽养殖废弃 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政府应当鼓励自然村或者居 民家庭建设三级化粪池,对圈养的少量畜禽的粪便进行无害 化处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农 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保护区垃圾的 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和转运站,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负责生活垃圾收集 和转运工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 定的垃圾收集点。水库保护区内的水电站负责站内滞留垃圾 的收集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 保护区所在镇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障 和监督其正常运营。 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白常运营。鼓励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 -9

pdf文档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第 1 页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第 2 页 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