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的保护, 推进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皇岗山(含鸡公山) 芙蓉山、莲花山(含稔菇山)以及田心工区(以下简称“三 山”)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以及在“三山”游览、 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山”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山”保护规 划确定。 “三山”的四至边界线应当设置界标或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三条“三山”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 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秉持“林在城中、城在林中、 融城于山、融山于城、山城相融、山水相融”的建设理念, 利用“三山”自然风景资源,建设可供公众游览、休闲、科 -1- 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城市森林公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三山”保护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三山”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 预算,统筹协调“三山”保护工作。 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山”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公安、财 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 工作。 贞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协助做好 “三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三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山”的日常保 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编制“三山”保护规划: (二)参与组织、实施和监督“三山”自然、人文资源 的管理与利用; (三)制定“三山”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工作; (四)组织开展“三山”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三山”保护的政策扶 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依法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 - 2 - 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三山” 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 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 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 提供志愿服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三山” 保护活动。 公众在“三山”保护范围内游览、观赏、休憩等活动应 当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守“三山”保护的制度规定, 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 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及江区、武江区、 曲江区人民政府、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三山”保 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 “三山”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三山”保护范围,符合城 币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划。 第十一条“三山”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市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3- 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 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前,应当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山”保护规划后,应当社会公布,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三山”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 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 合“三山”保护规划,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其高度、 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在“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保护“三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文物古迹等自 然、人文资源,自觉接受“三山”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三山”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 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梁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 发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三 山”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 - 4 - 当按照“三山”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三山”周边新建的建(构)筑物高度、区 域建筑密度,其建筑风格、色彩等应当与“三山”的自然环 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三山”保护范围内的林木资源不得擅自砍 伐;因人工营造的纯林改造、修筑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和步行 游览观光道路需要砍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 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 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 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 第十七条“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森林生长发 育特性,做好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三山”保 护规划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 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十九条“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三山”保 护规划完善景观道路、观景平台、休憩设施、公共健身设施 等建设,建设徒步、骑行等环山绿道,相应设置安全、环卫、 - 5 - 残障设施及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三山”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摆摊设点、兜 售物品等旅游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三山”保护管 理机构指定区域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二十一条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 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三山” 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 源的行为: (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 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 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进入“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公众应当遵守 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设备; -6 - (三)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品、金属品或者其它 废弃物; (四)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 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树木、岩石、古迹、建筑物以及设施上刻画;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 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指定区域以 外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山” 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方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除导盲犬、扶 助犬等工作犬以外的宠物犬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识的 区域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 -7 -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规定,由“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 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 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 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 -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规定,由“三山”保护管理机构制止违法行为,并报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山”保护管 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山”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三山”保护范围内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 理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 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 -

pdf文档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第 1 页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第 2 页 韶关市皇岗山芙蓉山莲花山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