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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8年12月2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 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四条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参与和支持爱国卫 生工作。 - 1 -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 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 卫办)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人 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 第七条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 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 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 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卫生 - 2 - 健康、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 监督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 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 境卫生。 第十条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 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 的义务。 第三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 教育和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人才队伍 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 技、体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普及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 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 - 3 - 健康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宾馆、 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 教育宣传。 第四章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治 理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 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 责,对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 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 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 环境整洁; (二)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运输体系完善,收集运 输设备设施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 (三)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数量足够,保持 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四)城市水面、绿地定时进行养护清洁,保持整洁美 观; - 4 - (五)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 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活禽经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 理到位,围挡规范; (七)居民区庭院、楼道保持十净卫生。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 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 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 生条件,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 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和处置设施建设, 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苍 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擎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 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媒生物灭杀 活动。 第二十条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供水场所、医疗卫生 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 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物管线、废品收 - 5 - 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垃圾中转站、垃 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擎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者,应当 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 配备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丢弃动物户体: (四)从房屋内和行驶的军辆上外抛酒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 刻画、张贴; (六)在规定地点外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家具、家电等 物品;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携带除工作犬外的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烟草烟雾危害控制 第二十二条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 6 - 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 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烟草专卖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共交 通工具、互联网服务场所、旅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文 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 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 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第二十四条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 标志,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禁止吸烟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卫办统 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 烟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制吸 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 -7 - 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 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 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爱卫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爱国 卫生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并根据监督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及 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或者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 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 作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阳泉 随手拍”等平台,受理爱国卫生工作建议和投诉。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予以制止并向爱卫办举报。爱卫办应当及时受理、调查举 报事项,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单位或者 举报人反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 -8 - 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容易招致或者擎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 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 止使用、拆除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 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干四条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 志的,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区)人 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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