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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2018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 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村庄的美丽乡村规划、 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 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 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 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 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村民应当依法和按照村规民约履行义务,共享本村的美 丽乡村建设成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 果,有权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2 -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 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 序等作出安排,积极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设计。对村庄进行 改造时,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传统)村落开展村庄设计的,应当根据保护 规划,加强对古桥、古宅、古树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构) 筑物等的保护。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村佳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 图集,免费提供村民建房参考和选用。 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 的要求,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 公共安全、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 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资金等资源。 - 3 - 第十二条进村道路、村庄道路连接线应当按照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内道路的通行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 学规划、合理布点,推进农村公共停军场(位)建设。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配 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 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公交站点、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 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生活污 水管网、处理终端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应当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 卫生厕所改造。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建设或者改造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并将厕所粪污接 入生活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 - 4 - 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 备。 第三章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 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 处置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 建筑垃圾。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 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 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设置回收点(箱)、资源化利 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乡村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衣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 肥料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污 -5 - 染环境。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 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 式等限养猎施。 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家禽、家畜的粪便、户 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 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衣村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 染环境。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厕所类 污、洗涤水等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 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 水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司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第 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村民负责户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 及时进行维修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做 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 6 -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检 查、维修、保洁,保持厕所干净、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或者对村庄进行改 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合理的 管线架(敷)设方案。 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科 合并、明晰标识产权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 设各类管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将各类管线落地敷设。 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 线进行清(整)理,确保管线安全、整齐、美观。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废旧物资、残破或 者倒塌墙体的清(整)理,规范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太阳 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的设置和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 序、美观,保持主要道路路域环境和临街建(构)筑物外立 面整洁。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村内河道等水域的 日常保洁。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 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组织和引导村民 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植树、种花, -7 - 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区域绿地、损毁花木。 第四章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引导形 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根据本地资源票赋和产业发展情况 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 动传统种养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 系、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第三干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 通过设置小微企业园等方式,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无序 发展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 利用本地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农耕技艺等各种资源,确定 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出台具体 措施予以支持。 鼓励依托农村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 8 -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经 营者提供办理证照、纳税、人才招聘等便利和服务,优化发 展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 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预留用 地空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现代农业和新产业、新 业态用地。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农村的产业 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健全农村金融服 务体系,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金融激励机 制,支持利用承包土地经营权或者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等 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 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地校合作、村企结对等合作 方式,引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 份合作制改革。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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