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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3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 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 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 调整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 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珠海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 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珠海地方性法规,由组建后 -1-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2 -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 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区级行政机关承担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 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珠海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珠海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珠海 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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