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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1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应县佛营寺释迦塔(又名应县木塔, 以下简称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 研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佛宫寺释迦塔包括塔体、地宫以及 佛营寺其他文物。 第四条佛营寺释迦塔的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和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 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 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 -1- 乡规划。 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佛营寺释迦塔保护主体责任,负 责佛营寺释迦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佛营寺释迦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佛营寺释迹 塔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佛营寺释迦塔保护工作 的监督管理。 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佛营寺释迦塔保护 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应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 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的相 关管理工作。 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佛营等释迦塔的 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佛宫寺释 迦塔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佛营寺释迦塔的保护 工作。 第八条市、应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佛宫寺释迦塔作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佛营寺释迦塔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2 - (一)财政预算; (二)国家、省、市和应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 助经费;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开展合作项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资金。 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 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条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东、西、北侧以佛 宫寺现有围墙外扩15米,南侧延至西街路北侧。保护范围 边界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核心区为佛宫寺 现有围墙以内。 在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范围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携带明火,吸烟; (三)燃香焚表; (四)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五)擅自移动、破坏佛宫寺释迦塔的保护标志; (六)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佛营寺释迦塔的石 -3 - 刻、彩塑、壁画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佛营寺释迦塔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考古、 文物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佛营寺释 迦塔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辆驶入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范围 核心区。因应急抢险、修施工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 征得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三条佛营寺释迦塔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至 瑞东北路,西至大同路,南至新建东西街,北至荣乌高速公 路,文物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分为:I类建设控制区、II类建设控制区 和Ⅲ类建设控制区。 I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向北延长线以西,北环 路以北,大同路尚北延长线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南区域。 ⅡI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瑞东北路以西,东西街以北,迎 宾北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南街以西,西街以南,迎宾 路以东,二道巷以北区域,以及此区域南侧辽代街东西边界 以内区域。 Ⅲ类建设控制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内,文物保护范 围和1、Ⅱ类建设控制区以外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4 - 实施的《佛营寺释迦塔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佛宫寺释迦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存放爆炸物品; (二)燃放孔明灯; (三)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它污染环 境的活动; (四)未加盖苦布或者不采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运煤车 辆和拉运其它污染物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佛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实施佛宫寺释 迦塔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 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请批准后, 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国家、省组织实施的佛宫寺释迦塔保护工程项目,市、 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 构应当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六条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文物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配 备防火、防雷击、防盗、防破坏、防生物病害等设施设备; 发现安全隐惠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应县人民政 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干七条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释 - 5 - 迦塔保护的各种因素开展白常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形成定期监测报告,经市、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文物 行政部门。对释迦塔出现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应当及时 进行反应性监测。 第十八条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保护管理档案,准确、完整记录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 和具体数据。 第三章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佛营寺释迦塔的利用遵循正面导尚、注重公 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坚持公益优先、合理适度。 利用佛宫寺释迦塔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等项目,应当符合 佛宫寺释迦塔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依法开展非公益性合作项自,所得收入应当用于佛营等释迹 塔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佛营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佛 宫寺释迦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 传播,支持与佛营寺释迦塔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二十一条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 自),需拍摄佛营寺释迦塔文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佛宫寺释迦塔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 6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 责任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应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 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处以 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 门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 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应县 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碍有关行政机关和佛营寺释迦塔保护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 -7 - 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佛 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佛营寺释迦塔保 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8- 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应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佛 宫寺释迦塔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佛营寺释迦塔保 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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