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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厂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学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 作及其相关活动。 -1- 第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 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学会章程,独立 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学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逐步增加 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县 级以上地方红十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 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 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 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透 明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 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 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 流与合作。 -2 -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 运动基本知识,开展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 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学会开展 人道主义救助等宣传活动,有义务发布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相关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为红十学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 故出重大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学会, 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学校和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 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学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红十学会指导红十学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其 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学会,成为红十学会的个 人会员。 企业事业组织及有关团体可以依法审请参加红十学会, 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 3 -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法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实施办法: (二)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 督。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红十学会的白常 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 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学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 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 4 - 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职责与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学会法》等有 关红十学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学应急救 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 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管捐献工作, 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 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学青少年工作 (七)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 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普及红十字知 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 康知识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红干学宗旨的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学会可以授权红十学会基层组织协助开 - 5 - 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学会基层组织不得 以红十学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学应 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储备救 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 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 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干学备灾救灾中心或者 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依法保障红十学会组织 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学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 公开募捐: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募捐信 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级以上红十学会确有义要在所属行政区域以外采取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其上级 红十学会负责协调,并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 6 -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学会应当建立红十学应急救 护培训长效机制,推动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和机关的红 十学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体与人体器 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 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指导和协调下级红 十学会参与、推动遗体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为捐受双方提 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学会依法开展遗体与人体 器管捐献工作,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 通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红十字会会员 和志愿者,在城镇社区和农村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 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学会应当成立红十学志愿 服务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学事业工作的人员为红十学志愿 者,组织其参加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学会各类救援志愿者队伍 建设,提高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7 -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 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红十学会对青少 年进行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 红十学青少年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学标志的人员、物资 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的信 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学会的科 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社会救助等信息的 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红十学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学会的虚假信息: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四)利用红十学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清的标志 和名称牟利。 第四章‧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8 -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四)红十学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学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捐赠财产。 第二十七条省红十学会依法可以设立红十学基金会, 市、县级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 人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学事业。 第二十八条红十学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尚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 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 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红十学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 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 产的用途。 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红十字会可以拟制使用计划, 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 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红十学会依法根 据红十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并及时主动尚捐赠人反馈使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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