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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6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12月27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湛江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杀 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 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 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湖光 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 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民政、文 化产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湖光岩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湖光 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村 规民约。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 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 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湖 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损害景区的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 2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光岩景区风景名 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 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 第八条《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湖 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是湖光岩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 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经批准的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 确定的湖光岩景区范围的坐标设立界碑、界桩,并在景区内 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湖光岩景 区的界碑、界桩和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湖光岩景区内的重要景 观进行调查、鉴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湖光岩景区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保护 湖光岩景区的水体、火山地质遗逐、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和各项设施。 - 3 - 第十二条根据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接按照资源价值等 级大小以及保护利用程度,湖光岩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包括镜湖、环湖路 内侧和火山地质遗迹剖面。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 还禁止下列行为: ()在镜湖游泳; (二)投食喂鱼、捕鱼、放生;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第十四条二级保护区包括镜湖周边、楞严寺、白衣庵、 负氧离子富集区。 除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 下列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 (二)烧烤、自带炊具煮食; (三)销售投食喂鱼的饵料、销售用于放生的动物: (四)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驶入环湖路。 第十五条三级保护区是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 域,是湖光岩景区重要的环境背景区。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米石、开矿; - 4 - (二)开荒、围垦; (三)新建、维修加固坟墓和立碑;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乱扔垃圾; (六)捕提、伤害野生动物: (七)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六条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在湖光岩景 区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 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 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七条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 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湖光岩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湖光岩景 区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 应当与湖光岩景区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 碍游览。 第干九条在湖光岩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破坏周 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 遗迹等,避免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 - 5 - 第二十条‧湖光岩景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 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采取措施 防止镜湖水体水位下降。 第二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建 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在重要地质遗迹点设置标志牌、宣传 牌。在可能受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重要地质遗迹及其周边, 采取适当的治理和围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湖光岩景区植物 景观保育专项规划,规范挂名植树活动,维护原生种群及区 系,保护古树名木和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树木,培育地带性 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提高植被覆盖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湖光岩景区及其外围保 护地带内的林木或者作出其他破坏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有 关的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建筑、石刻、墓葬、雕刻、题碑、塑像等文物古 迹和景物景观的管理和维护。 禁止破坏湖光岩景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除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陈济棠夫妇合葬墓等墓葬外, 湖光岩景区现有墓应当迁出。 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定 - 6 - 期在湖光岩景区开展地质、环境、水文等监测活动,向社会 公布监测结果,并向景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监测工作,并在湖光岩景区 内设置公示设施,及时公示有关监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湖光岩景区、景区外 围保护地带自来水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外围保 护地带的规划管理,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规划建设污染环境或 者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三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零星采集标本、提 取镜湖湖底沉积物,应当在采集活动开始前将采集时间、种 类、数量等情况书面告知景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总体 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 条件。 第二十九条湖光岩景区内楞严寺、白衣庵等宗教活动 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湖光岩景区内涉及文物保护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文 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7 -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湖光岩景区的环 境容量核定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适时对外公布游客接待情况,避免超量接待游客。 第三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湖光岩景区总体 规划严格控制在湖光岩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的数量,监督其依法经营。 第三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电话、邮箱 等举报投诉方式。 景区管理机构接到破坏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的举报后,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 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 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 8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 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 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 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 收违法所得,处一于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方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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