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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7日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意识形态,全面提 升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规 -1- 定,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礼德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泛、深入开展营口 有礼主题活动为载体,培养市民形成文明礼仪习惯,促进文 明城市建设。 第五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 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志愿服务和文 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2 -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 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参与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 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申发挥表率作 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 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 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践行市民文明公约,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办事人员态度冷淡、言语粗鲁; (二)穿着与机关形象不符的服装; (三)工作作风松弛散漫,影响机关形象; (四)在有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不践行救死扶伤社会 -3 - 公德; (五)鼓动他人或者参与非法上访; (六)不讲诚信,不执行已出台的政策、不兑现作出的 行政承诺。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关爱学生, 建设文明校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辱骂、体罚幼儿或者学生; (二)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社会有偿补课; (三)接受或者变相向家长及学生索要财物: (四)向家长及学生推销商品、教辅材料、学习用品, 推荐课外辅导机构。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不得辱骂、 殴打教职人员和同学。 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规守纪,营造高效 便捷的服务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着装、仪表不整,不佩戴相关证件: (二)敷衍办事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冷落、讽刺、辱骂办事人员; (四)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工作期间迟到、早退、空岗;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接受财物,为本人或者他人 - 4 - 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遵守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 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尊老爱幼,培育弘扬良好家风,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不婚养父母,不抚养子女 (二)侵占父母和其他直系亲属财产; (三)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 (四)辱骂、殴打、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行为规范, 诚信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诚信,以假代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对外宣传和业务推广中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歧视、辱骂、体罚员工; (四)员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树立网 络文明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侮辱、设骂、详谤他人的信息及言论;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 (三)捏造事实,发布、传播破坏国家、地区形象,危 害社会发展稳定的信息及言论; (四)擅自发布、传播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事故、突发 性群体事件、社会敏感信息及言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5 - (五)发布和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营造 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景区内文物、景观及旅游设施; (二)不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三)不遵守景区公共秩序,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破坏景区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强占座位,辱骂或者殴打司机、 乘客,携带违禁物品上车 (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 笛、停车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三)驾驶人和乘军人尚军窗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 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载人载物; (五)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乡村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弘扬时代新风,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 动; (二)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6 - (三)擅首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侵占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 畜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随地吐痰、便溺,违规 排放油烟;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三)随处张贴广告、涂写刻划,占道经营,破坏绿地、 树木等公共设施及附属物: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 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在公共场所组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 (六)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衣冠不整、大声喧哗、 污言语、辱骂他人,不礼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七)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郎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三章‧鼓励与倡导 第二十条依法设立和管理使用“营口有礼”基金,采 取政府资助、企业、民间组织和市民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用于表彰奖励、宣传培训、项目研发等推动营口有礼主题活 -7 - 动、弘扬社会正能量、建设文明礼德城市,基金的使用情况 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确定每年9月1日为“营口有礼日”。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营口 有礼主题活动,倡导户大市民做文明礼仪的践行者、促进者, 推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讲礼仪、传礼仪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市委、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营口有礼主题 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学雷锋标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 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先进典型和先进集体推选活动。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职工、成员弘扬雷锋精神等文明 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学雷 锋标兵、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 进人物。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方式进行见义 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 援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老、助残、救孤、 济困、助学、赈灾、助医等社会公德活动,成绩突出的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8 -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 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为开展 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 人和其他户外工作者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 菜、休想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 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社会调查,并尚 社会公开督查、调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 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将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 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 信用信息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 制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 当设立曝光平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制 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文明新风,倡导言行知礼、诚 实守信、崇德向善、孝善齐家、邻里守望的社会风气。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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