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5月20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四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范人才市场活动,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从事中介服务、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个人应聘以 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是指具有专业知识和承担专业技 术、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坚持双尚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发展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 立和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人才 市场体系,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提供 信息、场地等形式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和所有制等限制, -2 - 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机构章程; (二)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相应的 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的专职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跨设区的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 设立冠有“宁夏”名称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自治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 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人 - 3 -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中 介服务的,应当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许 可证。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 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批准的, 发给许可证;需要延期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审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变更名称、场所、经 营范围或者停业的,应当向原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章行政部门提出审请,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人才中介 服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招聘、培训、测评; (三)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四)举办人才交流会; (五)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其服务内容、工作 - 4 - 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办公场所公布,接受咨询、监督和 检查。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三)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变卖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为人才市场中介组 织提供咨询、培训、信息等服务,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监督、指导成员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提高 人才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事代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授权,或者受用人单位、 个人的委托,代理完成人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未经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 事代理。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 - 5 - 必须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授权(以下简称授权 代理):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三)配合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单位人事 管理集体代理业务;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流动人才户口办理和因私出国审查; (七)辞职辞退人员身份认定。 第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 托,可以开展代理招聘人才、员工管理、薪酬设计等服务项 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授权代理或者委托 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并实施规 范化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得超出授权代理或 者委托代理的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章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考试 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开放公共职位,录用、聘 - 6 - 用社会人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区域和所有制形式, 都可以依法招聘所需人才。 用人单位跨行政区域招聘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 者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二)人才交流会; (三)新闻媒体刊播招聘广告; (四)网上招聘; (五)双向直接联系: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下列内 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以及业务范围 (二)招聘人数、条件、工种、岗位; (三)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四)招聘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广告 -7- 经营者、户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生 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保证产告内容的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确立聘用关系 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 过兼职或者定期服务等形式聘用人才的,可以以书面方式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 取报名、登记等费用; (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 件; (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 牟取非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类人才不分城乡、区域、民族、性别等, 均有权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人才自主择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人才应聘,应当向招聘单位如实提供本人 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在职人员要求另行择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 提出书面审请。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为其办理有 - 8 - 关手续;不同意另行择业的,应当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阻挠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 按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白起六十白内,以书面形 式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二)依法规范人才市场秩序;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国家和自治区 重点建设项目、技术研究项目、支柱产业、艰苦地区和行业 流动; (四)积极引导和扶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促进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五)调解、仲裁人才流动中引起的争议; (六)其他人才市场服务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 才流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人才市场活动中 - 9 -

pdf文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 1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 2 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