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 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 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有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1-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 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 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 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适应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综合协 调、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以及制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老 年医疗保健等方面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体 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 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2 -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把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 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 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意识。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七条,赚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保证老年人正常的生活水平;对与其分开居住的无收入或者 低收入老年人,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 的生活物品。 第八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上照料的义务, 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夫妻分开居住赚养。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婚养人应当及时送 医,提供医疗费用,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不能亲自履行 护理、照料义务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 老机构护理、照料,并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第九条赠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籍的义务, 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 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 -3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 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 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婚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 而拒绝履行婚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 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赠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 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 - 4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 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 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婚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 而拒绝履行婚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 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赠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 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 - 4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 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 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婚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 而拒绝履行婚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 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赠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 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 - 4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 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 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婚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 而拒绝履行婚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 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赠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 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 - 4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 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老年人享有份额的住房及其他动 产、不动产,征收、征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 按照份额支付给老年人。 依法属于老年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婚养人、扶养人不得因对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异议 而拒绝履行婚养、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不得将代老年人领取的财物据为已有。 第十二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 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 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十三条赠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 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 - 4 - 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 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 (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 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婚养人前往看望。 第十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 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

pdf文档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 1 页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 2 页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