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 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 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人 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 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水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 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 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 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 1 - 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排 涝、供水、水主保持等专业规划,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 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基本水面率。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 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 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确需调整水 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并征得有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水域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需要 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 (二)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省级以上自然 保护区内的水域; (三)蕃滞洪区; (四)省级、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 (五)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 (七)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 -2 - 第九条重要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本级 人民政府公布。公布的重要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水域名称、位 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 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 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 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十二条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 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 项目工程概算。 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原则上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 建设。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 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代为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 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3 - 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功能补救措施方案或者等效替代 水域工程方案进行水域占补平衡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 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 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 整水域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 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区域水域调整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或者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管理机构按照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占用水域占补平衡等相关 手续。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占用水库水域的行为: (一)利用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库水域从事餐饮、娱 乐等经营活动; (二)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 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 (三)在水库移民线以下建设与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 管理无关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构 筑物。 第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 - 4 - 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域 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信息录入水域 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 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司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水质、水文、水生生 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并提出维 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 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 管部门制定责住水域治理和保护方案,推动有关涉及水域的 规划衔接和统一,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 现的问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乡、村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水域的巡查,及时 劝阻占用水域等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鼓励水域保护科学研究,做好水域保护宣传工作,增 强社会公众的水域保护意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水域占用违法行为的,可 - 5 - 以向该水域的河(湖)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及整改情况予以通报,遇到重大问题应 当及时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域保护规划 确定的基本水面率等指标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建设和河 (湖)长制考核评价内容,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 任审计范围。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域保护考核体系,加强对 全省水域保护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和考核。 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水域保护工作不力的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 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公布重要水域名录的 (三)未按规划实施水域保护措施的: - 6 - (四)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 处1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占用,是指填埋、覆压、跨越、穿越水域,使水 域面积减少或者功能受到影响的行为。 (二)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 少现状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域防洪 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 标准要求,确定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率。 (三)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是指因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占 用水域,人为造成水域面积严重减少或者水域功能严重减退 所采取的新建水域的水利工程。 (四)功能补救措施,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对水域的 面积、容积、功能带来的较小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水利工程 修复、加固、水域清疏等补偿性工程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06 -7 - 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8- 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 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同时废止, -8-

pdf文档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 1 页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 2 页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1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