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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经营 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中 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规划、住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 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 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 - 1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 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 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富武 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 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 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 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邑江南岸、 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 道路,不含公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 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 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 和平三街、仙鹤路、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 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 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限制燃放烟花 爆竹区的范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和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武鸣区应当划定禁正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并向社会公布。 -2 - 第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 点。 烟花爆竹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保障 安全、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区)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 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需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方可 经营。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通过公 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零售许可 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尚依法取得烟花爆 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 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 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十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轨道交通 线路安全保护区; - 3 -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 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 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 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 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场所、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 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 第干一条禁正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住何时段燃 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 4 -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 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市、县、武鸣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辖 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 发布公告。重大节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武 鸡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干二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只允许销售和燃 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在任 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村(居)民委员 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村(居)民 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和地点。 非禁正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公约,或者通过征求户大业主或者 业主委员会意见,确定住宅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5 - 地点,或者指定住宅小区内的集中燃放点。 第干五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 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军辆、建筑物、 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 人陪同看护。 第干十六条除经依法许司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 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 烟花爆竹成品。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 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 - 6 -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 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 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携带、运输总量 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 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玩忽职守、恂私柱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4 -7 - 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 年3月18 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8 - 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 年3月18 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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