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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 增强监督实效,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 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 行的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 全面规范、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 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 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 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 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有专业能力 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 预算审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 -2 - 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 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参加,并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 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部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 督日常工作: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预算审查监 督的顾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 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 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询间、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和预算联网监督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 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着重对 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 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 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本级 - 3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政策文件应当 在印发后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本级总预算草案、各部门预算草案总量与结构、设定 的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查监督;加强对绩效评价及结果运 用、绩效监控、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 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增 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所有政府收入、支 出列入预算,严禁虚列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预算弄虚作假行 为。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及相关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研究提出下一 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机构的意见建议,并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自计划正式文本 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 - 4 - 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 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及其相关决议,自批准、通 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上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李度 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 报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 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围绕本行政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和 大额专项资金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编制、预算审查 的意见建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 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 5 - (一)部门预算编制合法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完整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四)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 配情况; (五)项自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 情况; (六)上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头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 及结果运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 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及 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工作机构。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6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和社会保险基金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草案;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五)重大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 (六)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情况; (七)专项资金支出表 (八)本级未细化专项资金表及情况说明; (九)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 结果运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主要内 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 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 政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 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7 -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 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七)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 况; (十)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十一)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 评价结果运用情况; (十二)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十三)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四)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预 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提出的研究意见交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研究处理。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每年第一 -8 - 李度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 障义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组织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 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本级总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材料。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 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 查监督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 统计和税收等相关综合性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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