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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 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前山河流域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 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1-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首 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并社会公布。 第三条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设 立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相关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环保、市政、排水、国土、建设、农业、交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故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接照管理权限负责 本区域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各自 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前山河流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 级、区级、镇街级河长,作为包十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 - 2 - 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 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 理自标责住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 进行考核;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 街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街对香洲区政府和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政 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 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七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 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 和治理。 第八条‧市政府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建立前 山河流域共同保护机制,适时提请省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上下游调水机制,协调前山河流 经的其他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动调水。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前山河流经的其他市政府相 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第九条前山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建立前山河流域行 政执法联动机制,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 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 3 - 市水行政、环保、规划、市政、排水、国土、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司信 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达标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 纳入市政府信息公示及共享平台。 市水行政、市政、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 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 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 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条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 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 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 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 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内容。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 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 4 - 划。 第十三条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 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 币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 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干四条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 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 当纳入前山河流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将雨水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监 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 10%,新建项自不得违反规划占用水域。 第十六条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 开放;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 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实施分类控制。 前山河主河道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 米;广昌涌(含沙心涌)、洪湾涌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 地带标准由市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滨 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且不得低于相 -5 - 关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 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镐、铅、砷、 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 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 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 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 第十九条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 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 断面,设立监测设施,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 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 监测项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6 - 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 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 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尚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环保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将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山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及 时报请市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采取治 理措施,并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流域内 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区、镇、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梁物排放总量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 定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核查已 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智暂 停审批限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 -7- 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由政府进行回购,也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厂 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行政管理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 行实时监测,实时社会公布排污情况。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 实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 前山河流域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 资金投入。 前山河流域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 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 理。 第二十六条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 -8 - 标准的,营运单位应当按期完成升级改造。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司不得在前山河 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 能区划水质要求的水污染物。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前山河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进行 调查,对每个入河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 测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 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 达标期限,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 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前山河流域突发水污梁事件时,市有关部 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案的要求,立即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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