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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1月16日厂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 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街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户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 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 稳有序调整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 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 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 《东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 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 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 -1-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 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 领域工作。 六、本决定自2019年1月17日起施行。 - 2 - 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 担。 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 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 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广东省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 责。 三、实施《户东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省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 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规定 涉及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参照本决定第 一条、第二条规定予以调整。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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