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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2019年1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四章 学 樂生 第五章 教 長师 第六章 学校教育与教学 第七章 办学条件与经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1-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尚,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自治县应当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学前 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 教育、特殊教育、网络教育和校外教育,建立完整的基础教 育、终身教育和教育救助体系。 第五条自治县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尊师重教 的良好氛围,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实行以 县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实施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 施,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的 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2 -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教育事 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庭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 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四)制定支持教师终身从教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教 师待遇;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督导队 伍,对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 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测,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 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 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 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 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发展自治县各级各类教育,落实教育发展规 划、计划和各项措施; (二)指导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设计德育内 -3 - 容、途径和方法,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中小 幼一体化德育体系·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师德师风,促进专业发 展,合理调整、统筹配置教师资源; (四)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学校管理目标, 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完善学校突发 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六)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按学科配齐配足专兼职 教研人员; (七)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教育现代化发展: (八)统筹安排教育经费,监督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 用; (九)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 其他职责。 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内实施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 解决学校规划建设用地: (二)建立辖区内义务教育控保学机制,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目标: (四)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 - 4 - 合治理工作; (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教育,制定教育优先的发 展规划、资金投入、人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为学校教 育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重视支 持教育。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教育公益服 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 庭教育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升自身素质和能 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和 品德行为,推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第三章‧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普通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自治县应当依法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五条自治县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建立 - 5 -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 建覆盖县、乡(镇)两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求 办好村级幼儿园。 第十六条自治县应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 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 建设。 第十七条自治县应当制定普通高中特色发展规划,深 化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培养学生 综合素质,建立多元评价机制,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自治县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民族艺 术、旅游服务与管理等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加强实习实训基 地建设,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培 训。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具备人文艺术、文化科 学、综合职业素养的技能型人才。 第十九条自治县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建立随班就读制 度,配备特殊教育资源,创设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开 随班就读质量。鼓励和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学校就读。 规范送教上门机制,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保障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教育。 第二十条自治县应当加强校外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 -6 - 体育馆等场所的育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白益增长的教育需 求。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应当建立政府领导、行业联动、社 会协同、全民参与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职工继续教育 培训基地,鼓励在职学习培训,共享各行业部门学习资源。 开展社区教育,发展老年教育,建立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辖区内凡年满六周罗的儿童,应当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周罗以上学龄前儿童,其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审请,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接受教育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音像制品、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享受国 家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 -7 - 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审诉或者 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接受教育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参与社会实践,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民族团结,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基础上,保障辖区内接受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 民族语言文学的权利。 自治县鼓励其他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裕固族语言。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对辖区内在公办或者晋惠性民办 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按标准免除保教费;对义务教育 价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给予补助;对考入重点院校的优秀大学生进行奖励,对贫困 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 第二十七条县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 - 8 - 生和在肃南长期居住的汉族学生予以适当照顾。 第五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法律规 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思诚 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以德 立身的师德规范,健全师德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教 师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条自治县应当足额配备教师,根据小规模学校、 特殊教育、双语教育、实验示范教学等需要,科学核定中小 学、幼儿园教师编制。住何机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学校 教师编制。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按照德才 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教师。各级各类 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应学历。 自治县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有计划的面向省内外公开招 聘或引进优秀教育人才。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采取提前培养和定向委托培养等 方式,按需求配备裕固族、藏族和蒙古族双语教师。 第三十三条自治县建立适合本县实际的县管校聘教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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