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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算审查蓝督条例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 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 督。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 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 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1 - 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 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 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设区的市和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有 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 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 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有关 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 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 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 见。初步审查前,可以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或 ) 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财经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简称“有 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调整初 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 -2 - 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承担或 者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及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 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的授权,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审查以及预算执行 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专题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债务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报告预算绩效管理 情况、每半年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 审查监督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3 - 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施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 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 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审计、国资、机构编制 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正 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白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 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及报告以 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 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可以聘请有关 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可以邀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 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4 -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前, 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民 生项自、财政收支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反 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 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预算编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在实施民生实事项自人大代表票决的同时对由本级财力 保障的民生实事项目预算初步安排进行票决,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票决结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司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专家,对本级预算编制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 当加强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沟通,及时通报预算 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情况。 预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 -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 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三)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 标;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白治州(简称“省、市、 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白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及收支平衡表; - 6 -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自标; (五)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计划表: (六)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情况 说明; (七)上一年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偿还情况,本 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表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 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时 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时,应当结合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充 -7 - 分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 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预算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 点审查内容之外,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支出政策是否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三)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解读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邀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 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建议。 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询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予以反馈。 第二十条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8- 代表、各代表团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 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临时设立承担预算审查工作的委 员会,并由其向大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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