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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无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9年1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从事各类活 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举 措,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 -1 - 要保障。 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遵守国家、 省和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各族干部群众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 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 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 族差异,包容文化多样,加强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创 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享、共乐的社会环境,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 府全面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 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权 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 - 2 - 民族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应当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提 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护、传承、弘扬、发展优秀 民族文化和移风易俗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学习使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学和本民族语言文学的权利,都有参加本民族和其他 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任何理由予以干涉。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 结、社会稳定,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编造、收集、提供、发布、传播民族 歧视、民族侮辱以及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 国统一的信息; (二)在图书、报刊、杂志、影视作品、音像制品、音 视频资料、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 信息等载体中使用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 和内容; (三)参与、支持、传播邪教; (四)以民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挑起民族矛盾,将 般性质的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利用宗教干 - 3 - 顽行政、司法、教育、医疗卫生活动,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 工作秩序、生产秩序; (五)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 展各项工作相结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首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助、环 境优化、政策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互嵌 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 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 助。 第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 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 族团结进步工作自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 长效机制; (三)安排部署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任务,对行政 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 4 -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 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 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调处涉及民族、宗教 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做好群众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拥政爱民工作, 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高各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是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州党委政府开 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宣传、实施有关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三)对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四)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 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关系和谐; (五)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联系、教育、培 养民族代表人士工作; - 5 - (六)协助做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进步 教育工作,增进各族各界间的团结和睦;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单位、行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 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 因素的矛盾纠纷,推进群众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 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组织各民族公民 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 族团结进步示范(先进)单位; (三)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及时化解 - 6 - 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四)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民族传统 节日,组织各民族公民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 的文化娱乐活动: (五)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方式,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 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学生行为规范和行业规范; (六)加强与辖区内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引导和发挥其 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 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医疗卫 生、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等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致力发展全域旅游、 现代生态农牧业、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积极培育新材料、 中藏羌医药、生态食品饮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广应用先 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源开发利益 共享机制,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建立 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民族、教育、城乡建设、 文化旅游、编译、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各民族文化交 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学普及教育,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 和发展自已语言文学的自由:保护、传承、弘扬唐卡、藏戏、 -7 - 芜绣等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古村落,加强对少数民 族古籍的保护和文化传承人的扶持:丰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 影视节目内容,鼓励和支持创作反映民族团结进步、弘扬红 车长征精神和抗震救灾精神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十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拨、使用 和交流机制。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惩处挑拨和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依法打击破坏祖国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 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为各族人民依法 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消除障碍,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民族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孝善和俭的传统美德,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 步事业。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 - 8 - 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 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 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一)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民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各项活动; (二)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凝聚、 带领青少年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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