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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商丘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会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商丘古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商丘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商丘古城保护范围: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始建于 明正德年间的归德府古城,以及其周边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 -1- 控制地带内的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阅伯台、八关斋等。 第三条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商丘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商丘古城保护、 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睢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 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 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 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 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六条,在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 损害古城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负有保护管理古城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 及时查处。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管理、 研究和利用商丘古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和奖励。 - 2 - 第二章‧保护和利用 第七条对归德府古城实施保护性整理,保持原有古城 肌理,恢复外圆内方城郭格局,主要整理内容包括: (一)拆除占压城墙、城湖、城郭的各类建筑物、堆积 物,恢复城墙、城湖和城郭历史原貌; (二)整理拓展城湖水面,恢复水域历史状态 (三)对归德府古城南北城门之间的视廊实行保护,保 持视廊南北通透。视廊应当与中山街走向重合,且沿中山街 两侧5米范围内的建筑檐口不得高于6米,5米以外的建筑 檐口不得高于9米。 第八条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 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 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 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 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 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 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 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 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 第九条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修,其建筑风格、 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志书有历史记 载且影响较大、已经消失的建筑可以按照传统风貌进行复建。 - 3 - 除新建、改建和护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 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归德府古城内进行建设活动,开工前应当由文物主管 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第干条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维 持原状,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 方针。 实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和抢险加固工程,应当 遵循修旧如旧以及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 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 使用人负责保养、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权人负 责保养、修,睢阳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因自然灾害致使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的,睢阳区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实施可逆性的抢险加固工程,并及时报告相应的 文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归德府古城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 史建筑的修和保养。国有历史建筑的修和保养由睢阳区 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和保 养由所有权人负责。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修能力的,可以向睢 阳区人民政府审请支持。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 具备维护和修鳝能力的,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 - 4 - 保护。 历史建筑的修、复建,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 司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 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 准。 第十二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 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 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 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归德府古城水 域的保护,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对已经产生污染的水 体进行治理。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归德府古城内的排污管网,收 集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德府古城标识、标志 的,应当由睢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授 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按照规划确定的商丘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坚 持渐进式更新模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 - 5 - 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应当与归德 府古城景观、风貌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阅伯台、八关斋等加强保护。在周代宋 国故城遗址、阅伯台、八关斋等设置文物保护标志。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设施。 在周代宋国故城遗址、闲伯台、八关斋等保护范围内不 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 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对动土范围进行文 物调查、勘探。 第十七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商丘古城传统文化、 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加 强保护和宣传。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传统文化、 艺术、历史故事、历史人物、民俗、地方风情和传统产品的 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商丘古城资源实施保 护性利用,发展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鼓励在商丘古城内 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办民俗博物馆、传统文化展馆、古玩店和字画 店; (二)生产销售传统手工艺品、民俗工艺品和旅游纪念 - 6 - 品; (三)经营传统娱乐业: (四)组织传统民间艺术表演和民俗活动: (五)开展民间工艺品收藏、开发、展示和交易: (六)开发经营传统饮食: (七)开办传统中医、中药店铺; (八)宣传推介商丘古城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开展戏曲文学、影视剧和摄影创作; (十)经营宾馆、客栈、旅行社以及无污染非机动旅游 观光运输业; (十一)其他有利于商丘古城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规划和管理 第十九条商丘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丘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中编制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 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 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商丘古城保护范围内现有不符合商丘古 城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睢阳区人 民政府逐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7 - 第二十二条归德府古城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 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 和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以及光色,应当与归德府 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具体标准由睢阳区人民政府制定并 公布。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乱搭、乱堆、乱扯、乱挂、乱晒等 影响古城风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归德府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 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 45分贝以内。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使用高音设备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四条归德府古城内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其组 织者应当事先制订保护方案,经睢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归德府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 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 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护方案。 归德府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禁止在归德府古城内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 8 - 物品。 第二十六条归德府古城内的变电站、配电所应当采用 户内型。电力、电信等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通 信、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廊景 观。 第二十七条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德府古城内 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 第二十八条归德府古城内除执行工作任务的救护、消 防、公安、环卫等特种军辆外,严格控制其他机动军辆通行。 第二十九条‧归德府古城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禁止焚 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 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归德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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