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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阳市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 (2017年6月20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批准根据2018年8月28 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信阳市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信阳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 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鲈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 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防范外来生物入侵;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鱼山水库饮用水水 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站鱼 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 项保护经费;建立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 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 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站鱼山水 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 资源、规划、住建、民政、交通、农业、林业、卫计、工商、 质监、旅游、畜牧、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 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 -2 - 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 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 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第七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站鱼山水库饮 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 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对保护站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 第八条鲈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 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半径500米内区域,水库大坝 及其连接公路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围3000米,东北至水 库3号副坝-大坝25号副坝连线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环湖路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 - 3 - 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 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 质量标准》的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标准以上。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环境 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 其正常运行,防止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引 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治农业面 源污染。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 需要,加强汇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提 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三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 4 - (四)开矿、取土、米石、米砂 (五)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六)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 (七)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 其它废弃物; (九)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 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禁渔期内垂钓;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 容器; (五)进行投饵、施肥养殖; (六)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户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 器械的; (八)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 动。 第十五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5 - 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放养畜禽; (四)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 (五)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第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 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 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房地产开发、水上餐饮等 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 者关闭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闭。在保护区 划定之前经批准建设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项目,在准保护区划定 之前经批准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 出,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准保护区划定之前未经批准建设 的或者在准保护区划定之后建设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关 闭。 前两款规定的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的具体时间,由有批准 - 6 - 权的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 土保持、水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合理调配水资 源,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 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 段应当护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自,提高风险预警 报能力。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并将评 估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上定 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 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 关主管部门处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 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 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 - 第二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 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 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 施的行为; (四)建立巡查机制,对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日常 巡查; (五)对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 阻、制止,并及时尚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 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 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 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 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 政府,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8 - 梁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 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 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毁林开 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林木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破坏植被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矿、 取土、采石、采砂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使用炸 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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