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9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 2020年11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 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 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 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 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 造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 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 收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 资金,专项用于自然资源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 机关的监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 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 土地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 可证)药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 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 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 证)进行认定; (二)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 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 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 (四)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判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王 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的有资质 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 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出具 的书面证明认定。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 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七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王地使用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 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 。《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按照要求提供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 关材料; (五)向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土地的有关情况;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 管委会)及自然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的 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自不具备 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法动工 开发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的; (五)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确实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提出停止动工致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的,但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导 致的除外; (七)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八)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向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 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住 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军事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书面 证明材料,明确其行为是否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动工开发延迟以及行为作 出的具体时间,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王地进行闲置认定。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 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 军事等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司法查封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依照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自 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四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坐落、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 使用(划拨)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 文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等;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自然资 源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地认定书》,在《闲置土地认 定书》中明确具体的闲置原因,但不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 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王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困置原因,并 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七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 资源部门提出闲置土地处置中请,申请中应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闲置土地处 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的具 体处置方案,困置王地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王地权利 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拟订处置方案并征求司法机关意见。 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同时 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达成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 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按照本办法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方式处置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并且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

pdf文档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 1 页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 2 页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