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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潮州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 12月18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俪晓 2021年1月29日 潮州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店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 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潮州市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便 用以及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 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 泊位及其附属的停车标志标线、停车管理设备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以及微型、 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应当 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率头会同相关部门对 市城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负 责组织制订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 一2一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道 路停车泊位管理实际,依法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 道路停车设施的投资、收费和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管理、服 务等工作。 第二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 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状 况和道路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 布。 编制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确保通行安全 畅通,方便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道路停车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停车设施设置 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 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城市建设 需要、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调整道路停车设施, 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3一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 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公益项自建设需要撤除 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 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管理设备等 设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不合 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处理意 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道 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经 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 泊位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 道路停车泊位的; (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设 置明显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4-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 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 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 位的使用。 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实行政府 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 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 财政。 第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道 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制定缴费系统 操作指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缴费时限 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 显著位置设置标示牌,标明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设置地点、 停车种类、定价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 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操作指引、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 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在收费时段内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人每 5- 次停车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泊位 后,连续停放至驶离道路停车泊位时为一次停车。跨越免收费 停车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在下一收费时段开始时, 再次启动停车计费。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实际 时间,按照收费标准计算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并告知使用人。 使用人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停车泊位 经营单位提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 以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收费票 据。 第十八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在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交通顺行方向有 序停放,车辆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正确使用缴费系统,足额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 位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不得损坏道路停车设施: (五)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6-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 工程建设需要等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立即 驶离; (七)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道路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在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免收费停车时段使用道 路停车泊位的; (二)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及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 第四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停车设 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车辆停放 秩序进行管理,引导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提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等信息查询; (三)向使用人提供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缴费信息提示;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道 路临时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17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使用人缴纳道路停车泊 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 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 机制,受理公众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或者设置 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对道路停车设施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 (一)未按照道路停车标志、标线指示停放机动车的;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交通顺行方向停放机动车 的;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记录的违法违规停车信息资料,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停放 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 使用费。 经告知和催缴后仍未补缴,拖欠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的,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子以追缴。在使用人足额补缴 费用前,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 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 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要求侵权人 保险公司赔偿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过错,造成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机 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使用人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 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柜 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经营单位 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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