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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江苏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 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等 ; (二)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 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充电 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纽扣电池、 废温度计 、废血压计 、废荧光灯管 、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废 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及其容器 、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 2 -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 ,包括食 材废料、剩菜剩饭 、过期食品 、瓜皮果核 、花卉绿植废弃物 、 中药药渣等; (四)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 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包括受污染的纸张 、受污染的卫生 用品、受污染的包装袋、受污染的餐具、烟蒂、尘土等。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 置利用需要 ,可以对前款明确的生活垃圾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制定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 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 ,保障资金投入 ,推进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保障资金投入 ,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 计划。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 3 -管理的日常工作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 、指导、督 查。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 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组织、动员、督促本区域内个人 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 导和监督;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工作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住宅 、办公楼、商业区、 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负责园 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洁净农副产品生产工作 ;协助做 好农村有机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 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规划 、交通运输 、教育、文化广电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运输、- 4 -处置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智能化水 平。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资源化利用等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行业协会 、商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督促企业加强 自律,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相关法律 、法规和 标准规范。 鼓励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 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规划 、生态环境等部门 ,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 预测和成分特点 ,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 、流向,明确生活 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中转设施 、处置设施 的用地位置 、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划。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中转 、处置、回收- 5 -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按照国 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 、发 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建标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 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 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 ,应 当予以改造 。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 改造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 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分类指南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具 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等内容 ,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的配置应当符 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合理配 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配置; - 6 -(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由产权单 位负责配置,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由主 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配置; (四)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首 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 (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由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容器的配置 ,应当满足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需求 ,根据定时定点投放要求逐步减少收集容器 的分散放置。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制定生活垃圾焚烧 、填埋处置总量控 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 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 ,减少包装 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 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并依法进行回收。 - 7 -第十六条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 源循环利用的产品 ,采取环保提示 、费用优惠等措施 ,鼓励 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并不得主动向消费者 提供。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 志,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 、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 主动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刀叉等餐具。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 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 ,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 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 ,优先依法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 品。 鼓励其他企业 、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 ,节约使用和重 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 度,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 ,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 环保箱(袋 )、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 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 ,应当提供多种 规格封装袋 、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 ,并运用计 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 8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 、农村居民点 、商场、 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网点 ,开展定点回收和预 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以下简称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本单位为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 所、商铺等经营场所 ,其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港口、 码头、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主管单位或者管 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 (六)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 ,物业 服务企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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