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 ,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 ,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 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 ,是指地震发生后 ,通过 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提前发 出警报信息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 、通信传输系 统、信息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 第四条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的原则 ,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 、统一发布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 的领导, 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规划 ;按照财政- 2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 ,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 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地震预警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先进 技术,提高地震预警工作水平。 鼓励、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 新、产品研发 、成果应用和信息服务 ,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 统建设,或者通过捐赠 、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地震预警工作 。 第七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 、地震预警信息 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3 -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 ,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地震 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资源, 避免重复建设。 有关单位建设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或者设施 ,符合地震 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 ,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 警系统。 第十二条  地震基本烈度 7度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 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 收和播发装置 ;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 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 、城市轨道交通 、高速铁路 、石油化 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 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安装地震 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 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 ,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 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组织评估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 ,方可正式运 行。 - 4 -第三章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 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 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 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因技术等原因误发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已经发布的地震 预警信息出现较大偏差时 ,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予以撤销或 者修正。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广播电视 、互联网、移 动通信等媒体按照有关规定播发面向公众的地震预警信息 。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 播发机制 ,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 ,及时、准确、无偿 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地震预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单位 ,可以向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服务申请 ,省人民政 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地震预警信 息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以及按照本办法 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的单位 ,应当- 5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在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 险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提高公民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 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 合各自实际情况 ,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 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 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 ,结合各自实际 ,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 传教育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地 震预警应急演练等工作。 - 6 -第五章  地震预警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 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建立保护工作机制 ,提高全社 会的保护意识,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 、通信传输 、信息处 理、信息服务等日常运行管理单位 ,以及预警信息接收单位 , 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确保其正 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维护 、管理单位的保护工 作进行指导、 监督;定期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进 行检查,发现遭受破坏的,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损毁、拆除或 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 、通信传输 、信息处理 、信息服务 、信 息接收播发等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 、破坏地震预 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7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 ,在地震预警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安装地震预 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擅自发布地震 预警信息或者编造 、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引发群众恐慌 , 扰乱社会秩序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规 定处理: (一)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或 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二)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 、 信息处理 、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 ,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万元- 8 -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 1 页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 2 页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0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