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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创造规范有 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 、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 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 ,利用户外场地 、建(构)筑物 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 (构)筑物,设置展示牌 、霓虹灯、发光字体 、电子显示屏 、 电子翻板装置 、公共广告栏 (包括宣传栏 、启示栏、警示栏、 布告栏、招贴栏等 )、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 、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 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 、张 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 2 -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 ,是指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 ,用于表明单位名称 、字号、标识 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安全 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 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公安、市场监 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会员 依法从事广告活动 ,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和设置水平 。 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 广告设置规划。 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等有 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组织编制 本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城市容貌标准等组织编 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各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 3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管 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 ,与城市建设发 展相协调;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改善城市容貌 、提升 城市形象 、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 ,突出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 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 (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 ,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 第九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禁 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 ,禁设 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 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 规格等;宜设区内可以依法设 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内容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色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 第十条 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乡容貌 、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 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指引,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指引应当包括 :户外广告和- 4 -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形、照明、 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 ;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 ;重点区段 设置指引 ;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安全检测 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一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 范、指引,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企 业、行业协会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指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指 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本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规范 、指引等标准和规范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 (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 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 ,应当符合 《建筑照明设计规 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 利影响; (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设施- 5 -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围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公益 宣传,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 、指引设 置招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店铺设置一个招牌 ;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 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 (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 、字号、标识;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 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在建筑物内 (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筑红线范围内 )统一 规划、集中设置: (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 , 其形式、体量、色彩、 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同一 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 、大小、悬挂位置 、出挑尺寸 应当一致。 (五)招牌应当在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 ;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 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 ,体现特有 的文化或者风格; (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 6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 、交通信号灯 、电子监控等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 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 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 ,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 施、交通标识相似 ,影响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识正常使用 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 路名牌、公共座椅 ,侵占、损毁绿地 ,占用机动车道 、人行 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 (六)破坏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安全 ,影响市政公共设 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八)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九)在国家机关 、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 控制地带的; (十)属立柱式广告设施的; (十一)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 ,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 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十二)利用堤防 、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 7 -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 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 ,并由市城乡管 理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 可设置。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市容。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 ,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 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设置主体合 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 、建(构)筑物、设施的所 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 《安全责任承诺书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 8 -第十九条  申请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由市城 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申请在县域内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的,由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 。市、县城乡 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批准的 ,由 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 办理。涉及省有关部门的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条  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可逐步就经批准的 每一独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事项赋予二维码 ,供设置人在户 外广告设置场所公布 ,全面记录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 的设置人、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 面积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三 年,具体期限根据申请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场所使用期限、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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