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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省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完善基层 社会治理机制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推进省 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 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是指在城乡社区及 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 ,整合各方面力量 ,配 备服务管理人员 ,综合运用人力资源 、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 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 民主协商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 、科技支撑的原 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 的领导作用 ,加强统筹谋划 ,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 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 2 -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 、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 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 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应当 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 (以下简称网格 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挥调度 、 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 ,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 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 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 ,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 、楼栋等为基本 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 、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 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 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 ,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 、各类园区- 3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 (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 、 单位统一划分 ,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网格的划分和调 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 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 。网格编码具有 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 、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 、房屋、 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 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 、一般治安事件处置 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 、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 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 民提供便民 、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 、民政、卫 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 、执行相关工作 ,协 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 、刑满释放人员 、吸毒解戒人员和- 4 -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 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小组开展村 (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 、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 、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 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 、城市 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 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 、资源、经费下沉到网 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 人员,包括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综合网格的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 作。 - 5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除主 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 ,由乡镇(街 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确 定。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 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 助人员中选任 。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会同县 (市、区)网格化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 ,有条件的农村综合 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遵守法律 、法规,品行端 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 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 6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 、专职网格员开展工 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人民调解 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 (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 ,督 促网格员下沉网格 ,贴近服务对象 ,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 、 企业,收集服务需求 ,及时记录社情民意 ,做好上情下达和 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 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 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7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 、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 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 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 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 、区域范围和网 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 、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职网格员和 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 (街道)网格化机构应 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 ,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 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 选用退出 、工作规范 、绩效考核 、教育培训 、抚恤优待 、人 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 管理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 ;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 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 提供服务支持 ;对掌- 8 -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 ,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 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 、检察官、人民警 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 、人民调解员 、法制宣传员等进入 网格开展法治宣传 、便民服务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 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 、共青团、妇联、 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 ,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 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公开竞争 、公益创投等方式 ,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 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 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 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 ,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的渠道 ,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 、县(市、区)应当推动社会治- 9 -理机构一体化建设 ,实现平安建设 、矛盾纠纷调处 、信访接 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 ,开 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 、县(市、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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