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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017年11月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号公布,2020 年11月1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广东省地方立法 条例》《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 规章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 清理、档案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 ,是指市人民政府 落实市人大立法计划并按照法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组织 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 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 ,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立法 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 ,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 2 -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领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制 定计划,负责具体指导 、监督和综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起 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相关工作 ,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 章草案审查和送审工作 ,负责组织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和清 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直属机 构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按照各自工作职 责,协助做好政府立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严 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有关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 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上位法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 章的事项。 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 3 -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确定的立法原则 ,符 合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 、实施办法 、 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 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的 要求,用语准确简洁 ,条文内容具体明确 ,具有针对性和可 执行性。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 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制定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县 (市、区)人 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征集下一年度政府 规章建议项目 ,并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 4 -公开征集 。公开征集政府规章立法建议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三十日。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直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规章建议项目 ,由其法 制工作机构进行统筹 、审核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 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提交政府规章立项申请时应当提交政府 规章建议稿并附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 、 可行性、合法性、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初步调研情况、立法进度安排等。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 、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 代表议案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需要 ,可以提出立法建 议项目交由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 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建 议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必要性 、可行性、主要内容 等,也可以只提出规章项目名称 、立法理由 ,并附提出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 、论证报告等形式向 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一条  确定政府规章计划项目 ,应当结合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列入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 5 -件: (一)属于本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公正,具有立法的必要性; (三)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 可行、合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不予列入市政府 规章计划: (一)超越本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范围;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 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地方立法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四)部门争议较大且尚未协调一致的; (五)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或者制定政府规章条件 尚不成熟的其他情形; (六)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符合 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七)未提出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或者草案建议稿及说 明内容存在较大缺陷,不宜立项的。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政 府规章建议项目 ,通过立项协调会 、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 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 6 -制定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等方面组织论证 ,提出下一年度政 府规章制定计划建议稿。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规章 制定计划建议稿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建议稿应当包括政府 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内容、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 。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计划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相协调 。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 、计划的,原则上不列入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提交市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 、起草单位 、主 要内容、完成时间等。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不予纳入年度规章制定 计划的项目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提出立法建议的相关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 ,因特殊 情况确需暂缓办理 、终止办理的 ,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 民政府书面报告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由市 人民政府决定。 没有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确需增加立法 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要求提出制- 7 -定规章建议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市人民 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调整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需要提出我 市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建议的 ,按照《肇庆市制定地方性法 规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八条  起草法规规章 ,原则上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的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 职责的法规规章 ,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组织起草 、有关部 门参与,共同完成起草工作 。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或者综 合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可以由市司法 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法规规章起草单位通过年度立法计划予 以明确。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规章 ,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 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有 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 ,制定 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方案 ,落实起草任务 、时间、组织和责任 , 及时启动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起- 8 -草法规规章工作的统筹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起草单位按年度立法 计划推进立法项目 ,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法规规章起草工作 , 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 第二十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立法权限,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 ,在赋予行政机 关职权的同时 ,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 、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 (三)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规定 其义务时,应当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 (五)立足本市实际 ,内容具体 、明确,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 (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 用语准确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起草法规规章应当以问题为导向 ,深入调 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起草单位开展立法调研 ,应当科学 拟订调研提纲 ,选择具有关联性 、代表性的调研地点和调研 对象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广泛征求各 方面意见: - 9 -(一)通过书面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 地方政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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