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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24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 令第8号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 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 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 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 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 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 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主 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 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 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 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 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 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政府(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条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 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 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 收集、保管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 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 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 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 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 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 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 8.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 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 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负 责接收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 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明 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 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 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 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 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检查,确 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 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城乡建设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认可文件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 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 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 审核,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接收文件;不符合接收要求 的,应当限期整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或委 托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每项建设工程应当至少编制两套档案,一套移交市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使用。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 案或者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乡建 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电 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以及相关 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 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 范(CJJ/T117)》等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是原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归档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报送档案时,应当将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 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报送市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 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 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 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要求。 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根据市城 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区域周边地下管线现状图 进行绘制,做好与现状管线的接边绘制工作,并按相关要求 编制成果表和成果入库电子文件。 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的单位,应当在普查、测 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 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 理机构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 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 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档案形成后 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 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 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对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 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 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城乡建设档案保管、利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 律法规及其他保密规定,严防城乡建设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库房应当达到防盗、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 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要求,采用先进 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单位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保护 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 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 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符合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及归档功能要求 的信息系统,配备现代化的监控、声像、存放等设备,采用 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 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 理系统与市综合档案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档案信息共 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化技术 手段备份保存,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 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 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就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 管理事项制定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鼓励、促进建设单 位应用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的建 设工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材料在线采集、归档、移交、 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应 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 用。 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 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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