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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云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有效保护和利用 城乡建设档案 ,提高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 ,发挥城 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 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 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 、统 一标准、信息共享 、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确 保城乡建设档案规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将 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城乡建- 2 -设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机构,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保障城乡建设 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 管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寄存各类与 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对在城乡建设档案收集 、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区域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事业 发展规划; (三)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城乡建设档案工- 3 -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 日常管理工作 。未设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 ,由城乡建 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城乡建设 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 整理、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其馆藏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 工作,组织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历史 档案。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城乡建 设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城乡建设档案 、县 (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县(市、区) 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 、接收、整理、保管 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并参与市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 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4 -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并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展和改革 、生态环境 、交 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应急管理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工 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 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 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8.地下建筑物 、构筑物、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 档案,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 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以及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9.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建- 5 -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涉及本条第 (一)项建设工程的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 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1.有关城乡规划(设计 )、建设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 科研成果; 2.有关城市历史、经济、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以及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应当指定专职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 理工作,建设单位按要求将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 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 ,明确归 档责任、档案质量 、移交时限 、违约责任等 ,确保建设工程 档案的形成 、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 ,保证建设工 程档案的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水行政、住房和城乡 建设等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证 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送达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明确建设 工程档案移交义务、移交时限、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 程档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 6 -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 、补充。 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三十日前与城 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接工程档案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 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 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 、竣工 图、竣工验收文件; (二)建设工程相关声像材料 、电子文件 、实物等档案 ; (三)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 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改建 、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 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 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工程停建 、缓建期间 ,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工程档案 , 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建设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 ,应 当交由具有档案保管条件的机构托管或者委托城乡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保管。 - 7 -建设工程已部分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建设单位可 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先行汇总 、整理并检查合格后 ,移交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发生变动或者撤销 、合并等情形时 ,应当按照 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 、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 线资料,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移交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 位应当将更改 、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 ,并在 六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 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 ,期满后按规定向城乡建 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 技术档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集 、接受 捐赠、代存等方式丰富馆藏档案。 第十九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和相应技术规范。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 8 -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档案的归档目录、接收和整理规范,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集、 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保密等管理 制度。 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编制检索 工具,做好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 ,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 的城乡建设档案,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保管城乡 建设档案的专用库房 ,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 范和标准等规定 。库房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配备防 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磁、防潮、防尘、防污染、防 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 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保管的 城乡建设档案实施标准化 、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 ,并采取下 列措施: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 ,配备 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 (二)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 ,应当采取光盘 、磁盘及其- 9 -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三)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 ,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 , 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四)建立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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