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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10 号公布根据 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0〕 第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 ,充分 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南 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 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 ), 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 、地表水厂或者直供 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 、水 量统一调度 、水质严格保护 、用水总量控制的原则 ,确保运 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 2 -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 治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 调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并将配套工程的 水质保障 、用水管理 、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第六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安全保护 、监督管 理和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供用水协调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 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套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 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水 量调度计划,具体负责配套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配套工程供水执行统一水价。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九条 受水区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按照引江水为主、- 3 -其他地表水为补充 、地下水为应急的原则 ,实行水资源统一 调度。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库 作为配套工程备用水源,参与配套工程供水调度。 第十条 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备用水源的蓄水情况和受水区水 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 11月1日至 次年10月31日。 第十二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标 ,提出年 度用水计划建议, 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抄送配套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 水量建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用水计 划建议以及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 、备用水源蓄水情况 ,制订 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下达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 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备用水源管理单位。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 4 -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商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配套工程月水量调度方案, 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 ,配套工程管理 单位应当商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配套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构成的两部制水价 。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 定。 在配套工程运行初期 ,实行引用江水量计划管理和过渡 水价政策。 第十六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应当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年度供水协议 ,及时 足额缴纳水费。 供水协议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计量方式、供水水质、 交水断面 、交水方式 、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违约责 任等。 第十七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 划分配水量的 ,由相关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 将签订的转让协议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配套工 程管理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月 水量调度方案。水费缴纳主体不变。 - 5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 府编制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 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 洪涝灾害 、干旱灾害 、生态破坏事故 、水污染事故 、工程安 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 责、预防与预警机制 、处置程序 、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 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配 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 ,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 措施。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二十条  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配套工程明渠段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沿线有关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配套工程沿线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 6 -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对已 建成的截污导流工程设施应当加强维护 ,确保正常运行发挥 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配套工程的桥梁、 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建设、 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工程建设 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导致的水质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  东武仕、朱庄、岗南、黄壁庄、王快和西 大洋六座水库所在地及相关区域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水源水质保护 ,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Ⅲ类以上。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指标,组织建设地表水厂以及配水管网, 合理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优先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 对受水区的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用水大户 ,鼓励采用直 供方式,降低供水成本,促进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 第二十六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省直管县 (市)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目标 ,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 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引江水,逐步替代地下水。 - 7 -南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期 关闭。 第二十七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 量控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 、节水设施和设备 ,提高用水效 率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省限制 、淘汰类建设项目名录 ,限制、淘汰高耗 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 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 ,对同地区同水质 同行业实行供水统一价格。 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条  受水区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将 配套工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防范和制止危害配套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管理范围包括配套工程依法征收 、划 定的土地和地下输水管道、暗涵、隧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配套工程管理- 8 -范围边界和地下输水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置界桩 、界碑等保 护标志,并在依法征收 、划定的土地边线设立必要的安全隔 离设施。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 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配套工程依法征收 、划定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 ,禁止实施影响工 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 (二)擅自移动或者采用切割 、打孔、砸撬、拆卸等方 式破坏输水管涵; (三)擅自从配套工程取水 ,或者向输水渠 、管涵排放 废水、废液以及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等 ; (五)侵占、损毁或者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 专用通信线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为配套工程保护范围: (一)明渠输水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 米以内的区域; (二)管道、暗涵、隧洞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 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其中穿 越城区、镇区的不少于十米; - 9 -(三)与河流交叉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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