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13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51号公布 2019年1月3日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规范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吉 林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等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是 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 的社会救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 ,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住的 ,持有 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 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 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 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 2 -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依法应当计入的家庭 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 计算。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 ,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 不动产。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 、差 额救助、分类施保 、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政府保障 、社会 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救助体系。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 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核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 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期拨入相应 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 3 -第八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 同发展和改革 、财政、统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与我市城乡居民人均 收入水平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财政承担能力相协调 ,并根 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档救助 ,并逐步实行差额救助 。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 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宗教教职人员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 独立生活的;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 (三)离婚后户口尚未迁出的; (四)依法宣告失踪的; - 4 -(五)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成员 ,又有农业户口 成员的,按照户口性质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进 行救助。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 、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 费; (三)见义勇为奖金; (四)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 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 (七)异地安置安家费; (八)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 医疗费; (九)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人应 当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书面申请。 - 5 -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成员 ,也有农业户口成员的 ,按 照户口性质分别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以代其 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职业情况及收入证明; (四)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五)属农业户口的 ,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 (协议)和国家各项补贴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 料: (一)夫妻离婚的 ,提供离婚证明 、判决书或者协议书 ; (二)有法定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提供赡养人 、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有在校就读学生的 ,提供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和 是否属于自费就读的证明; (四)有离休、退休人员的 ,提供领取离休金 、退休金 有关凭证; (五)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期限和标准的证明; - 6 -(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 (七)有重病患者的 ,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明; (八)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核、 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和相 关证明,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和《家庭收入财产及 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 (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信 息核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户调 查、民主评议 ,并将调查结果 、民主评议意见和审核材料上 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当 再次组织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入户抽查; (五)公示审查结果; (六)区民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批准给予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7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 、 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申请 ,并书面告知申请 人: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相关证明的; (二)拒不签订 《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和《家庭收入 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的; (三)个人申报情况、信息核对结果或者经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公示等,不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区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 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市民政 部门申请复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复审意见,并书面告知复审申请人。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 ,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完毕。 有特殊情况或者有异议需要调查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延长十日。公示提出异议的,处理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十九条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保 障和房屋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等部门 ,应当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申请人信 息核对提供真实、完整信息。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8 -由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到享受城乡最低生 活保障的居民家庭。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应当定期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成员 、家庭 收入以及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并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 府进行登记后 ,报区民政部门 。未按期报告的 ,应当向所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原因。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情况报告后 , 应当在十日内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复核 ,并根据复核结果决 定停发、减发、增发或者续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 ,在失 业期间,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内 ,应当自主就业 。经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的,可以暂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的年龄 、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 , 建立档案,分类管理。 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 管理制度 ,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和资料分级管 理、归类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者投诉以 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妨碍城乡- 9 -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并对举 报人或者投诉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 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停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追回违法领取的城

pdf文档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 1 页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 2 页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7 17:30:1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