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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 环境,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洱市各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 理和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道路设施等以及 房屋装修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收集、运输、中转、倾 倒、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 规划、循环利用,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城乡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公安机关交 -1 - 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 举报人。 第二章‧收集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绿色施工规范要求,鼓 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堆放、遗撒、倾倒建筑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报备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编制的 处置方案做好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 拆除、平场、挖占、修补、装修等产生少量建筑垃圾的 工程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不需要报 备处置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投放到物 业管理单位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堆放点。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公安机 - 2 - 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行驶时间、路线等意见,对建设单位 报送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发放备案处置卡。 备案处置卡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时间和路线、期限、 消纳场所等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公示牌,硬化 工地进出口道路; (二)配备保洁员,及时清扫、收集施工工地及周边建 筑垃圾,设置军辆冲洗保洁设施(含冲洗池、冲洗机等): (三)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 降尘措施; (四)配备建筑垃圾收集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分类、 收集、装载,保证垃圾运输军辆密闭、整洁出场; (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化、规范化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过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准运卡。 各县(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运输单位、运输 - 3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车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主体清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培训、运营、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备案处置卡(副本)、 备案准运卡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倾倒;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沿途遗撒、 泄漏、随意倾倒;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干六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消纳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 划、建设工作,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城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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