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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 术奖励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 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严控奖励数量, 提高奖励质量, 授奖总数不超过 300项。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名,可以空- 2 -缺。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5名,可 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 奖、二等奖、 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 5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方针 ,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 、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以下 简称奖励委员会 ),统筹协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委 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 3年。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 、学者分别组 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 委员会(以 下分别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 、评审进行监督 , 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 3年。 - 3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 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 、服务与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 、各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做好 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行政机构 ,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 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开展科学技 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坚持诚信 、公益、公开的原则 ,不得 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 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 4 -(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 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 效益的。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连续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一条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 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 ,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 1月1日应 未满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中阐明自然现象 、特征和规律 ,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 5 -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 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 或者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 ,有重大技术创新 ,实现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并对产业 、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 ,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 ,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 ,取得显著社会效 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 ,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 实现成果转化 ,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 ,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 、个 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 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 益的; - 6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 ,对政府决 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 ,对普及科学知识 、倡导 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 突出贡献的 ;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 ,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 术创新体系 ,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 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五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 组织: (一)与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 、开发,取 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 、培养 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作出重 大贡献的。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 ,候选者由下列 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以- 7 -及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省科学技 术奖评审工作启动 60日前,向社会公布提名和评审的规则、 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 、方式及材料要求 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 ,对提名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在提名 、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 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 ,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 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 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不再被提名 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不再被提名为省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第二十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 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上两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为本年 度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 8 -已两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经评审未获奖的 ,如果没 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 技术奖候选者: (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 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党纪处分 、政务 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处于惩戒期 内的。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得被提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 、完成人等方 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项目成果已在其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使 用过的。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 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 ,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 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 奖候选者 。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 9 -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 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 、成果等内容 。提名者为个 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提 名者为组织的 ,在提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 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 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 ,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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