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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洛阳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创新 行政执法方式 ,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优化营商环境 ,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 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本办法所称服务型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坚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 ,突出事前违法风险防控和 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优先 ,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 ,推 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 作,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 定期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 考核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服务型行政- 2 -执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贯彻执 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合理、适当、 必要原则 ,积极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 ,以最小损害实现行政 管理目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规范 、文明、 理性、审慎、公平、公正,不得采用粗暴执法等法律法规禁 止的方式 ,不得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时间段执法 ,不得选择性 执法,不得以服务为由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转变行政执 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普及行政指导 ,强化行政调解 , 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 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根据需 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 ,实现行政管理 目的: (一)引导。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发布倡导性 、鼓励性 政策、规划、计划、信息,引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 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树立行为典范 、推荐 先进典型等方式 ,带动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按照符- 3 -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符合公共利益 、符合行政管理目 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作出行为。 (三)提示。指行政执法机关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 、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 、提 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 ,妥善解决问题 ,避免不必要的 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指行政执法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 、行政管 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体 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指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执法需要 ,向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 、表明意见 ,供其选择参考 。 (六)规劝。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能发生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违 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采取开导、劝说、说服等方式, 促使其纠正违法、改正错误。 (七)约谈。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集体或者个别约见 ,了解有关情况 ,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者 违法事实 ,宣讲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提出整改要 求并促使其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复杂 、社会影响较 大或者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 ,回访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督促指导其纠错整改,巩固执法效果,征询、- 4 -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其他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指导提前、服务提前、 警示提前 ,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 ,全面梳 理、评估其违法风险点 ,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分级制 定警示防范措施 ,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引导 其积极预防、主动规避、自查自纠。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梳理、 公布轻微违法免罚 、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并实行动 态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 ,采用非强制 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 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 、灵活开展行政调解 ,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协调和劝导等方式 ,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 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 关系的民事纠纷可以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执法机关调解民事纠纷 ,不得代替依法应当做出的 行政处理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 5 -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权限的行 政执法机关调解: (一)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二)治安管理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土地权属纠纷; (五)林地权属纠纷; (六)劳动争议; (七)消费者权益投诉; (八)其他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 ,可以采取行政调解 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建立行 政调解工作机制 ,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 ,完善行政调 解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争议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与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达成和解 ,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 、云计算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推进“互联网 +”行政执法,提 升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持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 6 -压减行政审批事项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 不断增强政务服务能力 ,打造流程优 、效率高、服务佳的政 务服务环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总结推进服务型行 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 ,大力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 建设先进典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优秀 案例评选活动 ,对典型的服务型行政执法案例予以推广 ,对 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 给予表彰或表扬。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服务型行 政执法的开展情况和社会满意度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服务型行政执法 工作专项报告 ,或者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服务 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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