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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巴中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人口服务管理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 服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居住 证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的 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 ,作为常住人口 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 、合法稳定 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按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市 (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不含常住户口所在 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但本县(市、区)内户籍在其他乡 镇的人口到县 (市、区)城区居住的 ,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 证。 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或按 相关要求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被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录 (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 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招收并依法签订劳- 2 -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 、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等。各县(区)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 有权的房屋或有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的房屋 、用人单位或就读 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 ,是指在全日制小学 、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 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四条 居住证信息申报登记项目及方式: (一)居住证信息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入职(学)日期、入职(学)单 位、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等信息 。 (二)居住证信息 登记方式 :申报人可持公民有效身份 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申报 ;或通过手机添 加“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微信公众号 自主申报 ;或通 过互联网“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平台”自主申报。 第五条 居住证申领需交验材料: (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申领人近期照片。 (四)现居住地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领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负责。 - 3 -第六条 根据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 办理居住地城镇户口的情形,不予办理居住证。 第七条 申领居住证原则上由本人提出。 未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残疾人等 ,可以由其监护 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 ,应当提 供委托人 、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在巴中市全日制办 学机构接受教育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 第八条 受理居住证申领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 责,受理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 ,通过全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审验相关信息, 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证 ;不符合条件 或提供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原因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全市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 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 ,应当在居住每满 1年之前的 1个月内, 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 注手续的 ,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 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 ,居住证持有 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一条  符合我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我市申 领、换领、补领居住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 ,其工本费由辖区- 4 -政府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劳动就业 ,参 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即: (一)可在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享受失业人员创业担 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等扶持政 策;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享受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 (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 ,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 ;从事灵活就业的,可自愿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 医疗保险。社保关系可顺畅转移接续。 (三)凡合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个月以上 ,且 有稳定收入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贷款购房。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义务教育 、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法律援助 等法律服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即: (一)可在居住地享有申请子女入学 (托)权利,幼儿 教育、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 (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具备 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 ,高中阶段教育按本市户籍入学办 法实施,凡在我市入学学生同等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 (二)可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符合生育政策的- 5 -计划怀孕夫妇 ,可在居住地县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计划怀孕的可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免费领取叶酸 ;免费 为首次产检的孕产妇提供一次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 询服务。 (三)对符合低保 、临时救助等社会政策的依法纳入救 助范围。 (四)同等享受我市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低收费或免收 费开放政策。 (五)对符合条件的同等提供我市公证和法律援助服务 , 并按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机动 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二)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 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 围,提高服务标准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 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 、未成年- 6 -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 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 例》,由公安机关处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 ,由公安机关予以 收缴。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 、发放居住证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 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7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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