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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 建设和运行,预防、控制、扑灭马属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 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 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 理适用本办法。进出境马属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本办法所称马属动物是指马、驴、骤等动物;易感动物 是指马、驴、骤、猪、牛、羊等动物。 本办法所称规定马属动物疫病是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 疽、白本脑炎、马流行性感冒、马梨形虫病、马病毒性动脉 炎、马疫和伊氏锥虫病(苏拉病)等8种动物疫病。 第三条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为桐 芦县行政区域富春江以北的部分(以下简称无疫区)。 为了保护无疫区的马属动物卫生安全,与无疫区毗连的 桐庐县行政区域富春江以南的部分,富阳区、临安区、淳安 县、建德市行政区域,划定为保护区。 为了保障马匹运输安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至无疫区所 经的机场高速公路、杭州湾环线高速公路、沪昆高速公路、 -1- 彩虹快速路、杭新景高速公路等道路及两侧不少于1000米 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生物安全通道,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无疫区建设和运行等管 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 府推进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分工将无疫区、保 护区、生物安全通道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疫区、保护区、生 物安全通道的建设、运行等管理工作。无疫区、保护区、生 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相关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的具体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易感动物及其 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无疫区、保护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 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林业、 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马属 动物疫病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2- 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马属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工作。 第六条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林 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桐庐县等相关区、县(市)人民政 府编制无疫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本市依法对马属动物实施相关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并加施免疫标识。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 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马 属动物进行调查,并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跨区、县(市)迁移马属动物的,应当在3白前向所在地的 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报检疫。 第八条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动物疫 病监测计划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市马属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马属动物疫 病监测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马属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 并组织实施。 从事易感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 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 定的监测活动,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无 疫区相关动物卫生要求。相关动物卫生要求由市兽医行政主 -3 - 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从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的,依法 办理准引手续; (二)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在起运 3日前向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报检疫: (三)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货主 凭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输 入;输入无疫区时,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经指定通道运输, 并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四)输入非屠宰用途易感动物的,应当在隔离场或者 指定场所实施隔离检疫:输入供屠宰用易感动物或者输入易 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按照规定 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无疫区后,凭输入地有管 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 屠宰、饲养、经营、加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向无疫区输入供屠宰用易感动物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在输出地养殖场饲养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 - 4 - (二)在调运前30日内,输出地养殖场未引进过易感 动物、未发生规定马属动物疫病: (三)调运前3个月内,输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未发生 规定马属动物疫病。 易感动物输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屠宰。 第十二条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原因,需要过境无 疫区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运前应当向无疫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 告,并经指定通道过境: (二)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尚经过的动物 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 第十三条无疫区内的指定通道由桐庐县人民政府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 无疫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桐庐县人民政府依法 设置。 第十四条无疫区、生物安全通道、指定通道、动物卫 生监督检查站所在地的区、县(市)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区域及其周边的主要公路、城市 道路设置边界交通警示、引导等标识:需要设置视频监控系 统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输入或者过境无疫区的易感动物的货主或 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抛弃患病、死亡的动物及 - 5 - 其排泄物、垫草等污物。患病、死亡的易感动物及其排泄物、 垫草等污物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卸放,并按照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工具、包装物、容器应当 符合生物安全要求,不得出现撒漏现象。货主或者承运人应 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施车辆消毒工作。 第干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 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发现易感动物感染、疑似感染马属动物疫病或者易 感动物及其产品经检测呈阳性的,应当立即尚所在地的区、 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 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马属动 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无疫区、保护 区、生物安全通道所在地的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市马属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本区域的马属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马属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马属动物疫情时,市、区、县(市)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措施, -6- 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八条因强制扑杀易感动物、销毁易感动物产品或 者实施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易感动物应激死亡的,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 家尚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制定补偿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未按照指定通道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开展马属动 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7 - 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八条因强制扑杀易感动物、销毁易感动物产品或 者实施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易感动物应激死亡的,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 家尚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制定补偿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未按照指定通道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开展马属动 物疫病的监控、检测、控制和扑灭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白起施行。 -7 - 迅速扑灭疫情。 第十八条因强制扑杀易感动物、销毁易感动物产品或 者实施强制免疫、监测采样引起易感动物应激死亡的,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国 家尚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制定补偿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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