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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2004年9月29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根 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卢外灯饰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灯饰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 夜景照明装饰的灯光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纳入城市 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 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商业广告和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 灯饰;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 灯饰; (五)其他户外灯饰。 -1 - 第四条市和各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 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电业、商 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灯饰的有关 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 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芦外 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 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按照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 现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义 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和使用户外灯饰。对不按照规划设置的, 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其他单位设置。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 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灯饰,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 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开招投标,由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设置。 第九条设置户外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 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 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 2 - 第十条设置户外灯饰,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占用场地和 交通、消防安全审核等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户外灯饰,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户外灯饰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 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 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 (四)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 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户外灯饰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户外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户外灯饰设置完毕,应当经市或区户外灯饰 管理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户外灯饰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户外灯 饰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户外灯饰管理机 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禁止擅自拆除、移动户外灯 饰。 第十四条纳入户外灯饰设置规划范围的户外灯饰用 电,经电业部门和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 - 3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 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 本办法执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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